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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李锦莲无罪图【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6:10:16 阅读: 来源:膨化厂家

文/图 全媒体记者叶伟

中国江西网讯 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判李锦莲无罪。

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代表该院当面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华生认为,李锦莲案再审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冤错案件的坚定决心。当日,江西省高院就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江西高院副院长胡淑珠代表该院向李锦莲赔礼道歉

因故意杀人罪 被判死缓

1998年10月9日,吉安市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获取的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上检出“毒鼠强”成分,认定该案系投毒。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

1999年7月6日,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判决认定,李锦莲与同村肖某某有多年的两性关系,被发现后,肖某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引发李锦莲的不满。1998年10月9日,李锦莲将一包“速杀神”鼠药,挑入四粒“桂花奶糖”中,乘机放在肖某某家附近的石壁上,致使肖的两个儿子捡到毒糖食用后死亡。

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李锦莲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因李锦莲在监狱内表现良好,又陆续获得5次减刑。即使在监狱内屡次获得减刑,但他的申诉也一直没有停止。

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当年11月10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按照疑罪从无 改判无罪

2017年上半年,最高检经复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建议。当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2018年2月,江西省高院向李锦莲送达再审决定书。

2018年5月18日,该案二次再审开庭在江西高院举行。出庭检察员在检察意见中认为,该案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明李锦莲存在故意投毒的行为,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

当日,审判长表示,将充分考虑李锦莲及其辩护人和检察员发表的意见,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裁判,择期公开宣判。

6月1日下午3时,江西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

再审认为,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和技术鉴定,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对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李锦莲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学教授 改判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李锦莲改判无罪一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华生认为,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自1998年案发以来,历经一审、二审和两次再审程序,最终在2018年再审改判李锦莲无罪。本案的改判,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将对今后办案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敢于面对历史遗留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勇气,以及敢于依法纠错、坚决纠正冤错案件的坚定决心。

他认为,李锦莲案是一起典型的疑案。对李锦莲宣告无罪,充分彰显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必将有力促进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

“江西高院的这些做法值得赞赏。”黄华生教授认为,该案以全程司法公开、及时主动发布案件审理进展情况的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审判长答记者问

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田甘霖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本案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决定再审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院(2011)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作出后,李锦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371号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锦莲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指令我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

记者:本案再审宣判李锦莲无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答:本院再审认为,虽然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技术鉴定等证据,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李锦莲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李锦莲无罪。

记者:本案再审宣判李锦莲无罪,有哪些值得反思的地方?

答:李锦莲被再审宣判无罪,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认真汲取教训,深刻反思。

一是要强化证据裁判理念,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对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据口供定案的案件,特别要注重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疑点,是否达到定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二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切实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尤其是要摒弃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和做法,真正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落到实处。

三是要强化依法纠错理念。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等,一定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依法进行再审纠正。

四是要强化审判人员素质建设。要在更新司法理念、加强业务培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各方面多管齐下,全面提高刑事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严格遵守各项程序规定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队伍建设上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

记者:本案再审宣判李锦莲无罪后,国家赔偿如何启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018年6月1日,本院再审宣判李锦莲无罪后,即已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李锦莲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本院将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记者:李锦莲改判无罪,那么本案的真凶到底是谁?

答:本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锦莲不构成犯罪,宣告李锦莲无罪。至于本案真凶是否另有其人,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无法作出审理判断。在判决李锦莲无罪的同时,本院将同步函告公安机关,建议其继续侦查该案,争取查明真凶。(江南都市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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